Monday, May 28, 2007

解读商务部新颁布实施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

从2007年5月1日起,国务院就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开始生效实施,该条例与之前2004年商务部所颁布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共同构成我国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体系,其中不乏对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更新。

一、 重新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内涵。

根据《条例》,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,特许人降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、商号、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,授予被特许人使用;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。

据此,特许经营具有如下四个基本要素:

1、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。特许人如不具备上述条件,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;

2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,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互相独立的市场主体,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,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因此,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;

3、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。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、组织化的营销方式,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,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、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。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,大到管理、促销、质量控制等,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;

4、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。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、积累,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。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,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。支付费用的种类、数额以及支付方式,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

二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主体资格限制。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“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。”也即是说,非企业法人(包括机关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)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。

《条例》对于被特许人资格没有作出限制,这与之前的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形成鲜明对比,后者曾经规定“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”,这样个人作为被特许人不再存在法律障碍。

三、“一年两店”。

《条例》不仅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定,还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。

四、建立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。

根据《条例》,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:

1、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,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,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:

a) 特许人的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额、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;
b)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;
c)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、金额和支付方式(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);
d)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、服务、设备的价格和条件;
e)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、技术支持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、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;
f)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、监督的具体办法;
g)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;
h)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、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;
i)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;
j)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;
k)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;
l)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。

2、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、宣传费用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。推广、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。

同时,就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,《条例》还特别指出上述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隐瞒有关信息,或者提供虚假信息,如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,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,特许人如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,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。

五、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。

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、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,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、监督,同时也为了有助于潜在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,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,《条例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,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,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:
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3、特许经营操作手册;
4、市场计划书;
5、表明其符合有关“一年两店”和具有成熟经验模式和具有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验指导、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能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;

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、资料后,应当予以备案,通知特许人,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。

六、法律责任

《条例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特许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性措施,主要包括如下:

1、不符合“一年两店”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,最高罚款50万元;
2、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,最高罚款50万元;
3、特许人未按照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,最高罚款10万元;
4、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使用情况,最高罚款5万元;
5、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情况,最高罚款5万元;
6、特许人虚假推广活动,最高罚款30万元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7、特许人信息披露失实,最高罚款10万元。

七、对《条例》实施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特殊处理。

根据《条例》,对于在《条例》施行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,应当在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1年内,依照《条例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,逾期不备案的,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予以公告。

同时,对于《条例》实施前的特许人,不适用有关“一年两店”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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